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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涛与李艳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李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刘涛。被执行人李艳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执2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艳杰银行存款295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李艳杰所有的相应价值财物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相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