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2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朝亚与焦三晓排除妨害纠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986号原告张朝亚与被告焦三晓排除妨害纠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国亮人民陪审员 林 玲人民陪审员 李红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依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