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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2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朝亚与焦三晓排除妨害纠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986号原告张朝亚与被告焦三晓排除妨害纠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国亮人民陪审员  林 玲人民陪审员  李红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依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