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0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林执勇与商丘市国诚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执勇,商丘市国诚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01901号原告林执勇,男,汉族,1949年7月26日出生。被告商丘市国诚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学武,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执勇与被告商丘市国诚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执勇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执勇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国诚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执勇承担。审判员 庞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万雪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