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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辉与被执行人李建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李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212号申请人:张辉,男,1978年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李建峰,男,1977年生,汉族,住南昌市。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张辉与被执行人李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建峰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03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建峰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谢惠平审判员  黄长茂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