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与高要市宏杰贸易有限公司、陆尹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高要市宏杰贸易有限公司,陆尹佳,黄丽瑜,黄要弟,陆柱光,陆雄佳,冯彩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高要市宏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陆尹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6115。被执行人:黄丽瑜,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6060。被执行人:黄要弟,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6108。被执行人:陆柱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华,公民身份号码×××6074。被执行人:陆雄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6075。被执行人:冯彩芬,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6064。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高要市宏杰贸易有限公司、陆雄佳、黄丽瑜、黄要弟、陆柱光、陆雄佳、冯彩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高要市宏杰贸易有限公司、陆雄佳、黄丽瑜、黄要弟、陆柱光、陆雄佳、冯彩芬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合共人民币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智彬第2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