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中宝物业申请执行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98313—7,法定代表人陈俊峰。被执行人李霞,女,汉族,38岁。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做出的(2015)达民初字第3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霞在农村信用社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霞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