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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5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钟凤重与谭汉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凤重,谭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5执276号申请执行人钟凤重,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住上林县。被执行人谭汉珍,男,1949年1月10日出生,住上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上民一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9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申请执行费12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上民一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卢盛忠审 判 员  覃启学代理审判员  欧晓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