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6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吕某某申请执行盖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633-3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被申请执行人盖某。本院执行吕某某申请执行盖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克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盖某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账户存款650.00元扣划至克旗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永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