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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员湘平与被执行人贠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员湘平,贠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77号申请执行人员湘平,女。被执行人贠银龙,男。申请执行人员湘平与被执行人贠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4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贠银龙账户存款24553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贠银龙价值245530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海 斌执行员 康  娜执行员 令狐建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