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李树森与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森,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3民初685号原告:李树森。委托代理人:李晓辉。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钻石商务大厦*楼。负责人:张祝。原告李树森诉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树森的委托代理人李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树森诉称,2013年9月原告从山东远方宝通宝马4S店购买汽车一辆,后由被告为原告办理抵押担保手续,被告向原告收取担保押金3060元,双方约定履行完还款后退还原告,原告于2015年9月履行完合同后多次向被告主张退还担保押金未���,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0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9月原告因购买汽车,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办理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贷款金额为204000元。此笔贷款由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提供担保,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向原告收取了还款保证金3060元并出具收据一份。2015年8月24日原告已经将贷款还清,但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并未将还款保证金退还给原告。另查明,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上述事实,有收款收据、结清证明、��动车登记信息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在贷款时,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向原告收取的还款保证金,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原告能够按约如期偿还所借款项。而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经还清贷款,因此,在原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后,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应及时将还款保证金返还给原告。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返还原告李树森还款保证金30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路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