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3执保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朱颜兵与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继军、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颜兵,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继军,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85-1号申请人朱颜兵,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法定代表人余效国。被申请人孙继军,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坤。担保人韩刚,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担保人李恒琼,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人朱颜兵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继军、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朱颜兵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继军、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价值2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继军在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担保人韩刚、李恒琼以共同共有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XX号X栋X单元XX层XXXX号房屋(产权证号:邛房权监证字第0*****7号、邛房权监证字第0*****8号)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民初44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继军、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价值2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韩刚、李恒琼共同共有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XX号X栋X单元XX层XXXX号房屋(产权证号:邛房权监证字第0*****7号、邛房权监证字第0*****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继军在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