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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民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贵武、徐素利等与汕尾市翡翠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汕尾市翡翠湾房地产有限公司,陈贵武,徐素利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领导签发:审核:拟稿:份数: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民终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尾市翡翠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法定代表人:余奇志。委托代理人:苏琳,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贵武,男,汉族,住海丰县,身份证号码×××411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素利,女,汉族,住海丰县,身份证号码×××4568。委托代理人:刘祥杰,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楚欣,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汕尾市翡翠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贵武、徐素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在接到原审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上诉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廖永杰审 判 员  陈小惠代理审判员  谢观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石佛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