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与临沂大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329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临沂大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沭国土资罚字(201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5年2月27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对临沂大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作出沭国土资罚字(201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侯官庄村集体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659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非法占用6593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款131860元。2015年2月27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决定书送达临沂大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5月27日向其送达催告书。临沂大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起诉,经催告后又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故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执行逾期加处罚款13186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临沂大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沭国土资罚字(2015)2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对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沭国土资罚字(2015)2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2项,由临沭县人民政府郑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协助配合;三、限被执行人临沂大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131860元及逾期罚款1318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化芝审判员 李延安审判员 禚洪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会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