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福太与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太,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太,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甘会,女,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原民初字第47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固原东关支行有工资账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固原东关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62170044****306266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富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