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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福太与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太,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太,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甘会,女,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原民初字第47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固原东关支行有工资账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固原东关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62170044****306266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富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