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81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兆林与赵平毅、赵某甲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林,赵平毅,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财保11号申请人王兆林。被申请人赵平毅。被申请人赵某甲。被申请人赵某乙。申请人王兆林与被申请人赵平毅、赵某甲、赵某乙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王兆林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平毅、赵某甲、赵某乙在本院的车损保险赔偿款3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王兆林自愿提供3万元存单作为担保。如申请人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王兆林自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自愿接受法院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兆林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诉前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赵平毅、赵某甲、赵某乙在钟祥市人民法院的车损保险赔偿款3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对王兆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保全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王兆林负担。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明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