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6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邓新群与王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新群,王艳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6971号原告邓新群。被告王艳云。委托代理人仇凯威,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新群诉被告王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新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因按自动撤诉处理减半收取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邓新群负担。审 判 长 何红辉人民陪审员 杨晓明人民陪审员 廖 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龚凤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