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8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徐玉芬与周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8272号之一原告徐玉芬,女,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沈珍妮,上海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春,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委托代理人付琼,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英杰,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芬与被告周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7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2,575元,由原告徐玉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玉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