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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程红全与李甫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红全,李甫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111号原告程红全。委托代理人孔靖岳,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甫君。原告程红全诉被告李甫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红全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甫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红全诉称:2014年2月13日,被告因经营生意资金短缺,向原告拆借资金62万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等,并约定所涉及的款项如发生纠纷,由常熟市人民法院管辖。之后,原告按照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将款项借给被告,但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款项694400元;判令被告按照约定利息支付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76384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以被告归还了5万元为由,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归还款项644400元;判令被告以644400元为基数按月息一分支付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李甫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3日,李甫君向程红全借款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款人因经营生产造成资金短缺,现向程红全借到人民币陆拾贰万元(小写:620000.00元)。借款期限天,自2014年2月13日到2015年2月12日下午三点止。借款人承诺于2015年2月12日一次性归还人民币陆拾玖万肆仟肆佰元整。借款人保证资金使用合法,借款利率经借贷双方协商为国家民间借贷合法利率,即月息1分,即每一万月息100元,归还本金时连本带息一并归还。……借款人:李甫君(捺印)身份证号码:经营地址或住址:联系电话:138125793882014年2月13日……资金已确认接收。转账:现金:票据:承兑汇票借款人:李甫君(捺印)2014年2月13日本借条所涉及款项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由常熟市人民法院管辖。本借条订立于常熟”。同日,程红全交付李甫君银行承兑汇票6张,共计金额62万元,李甫君在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写明“李甫君借2014年2月13日”。后李甫君未按期归还借款,程红全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李甫君归还了5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银行承兑汇票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甫君向原告程红全借款62万元的事实有借据及银行承兑汇票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2万元。原被告约定的月息一分即年利率12%未超过相关规定的标准,借款期内的利息为74400元,被告现已归还5万元,故尚欠原告利息24400元。因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本金62万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逾期之日按约定的年利率12%支付该款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李甫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甫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程红全借款本金62万元、利息24400元,及以6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二、驳回原告程红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5754元、保全费4374元,合计10128元,由被告李甫君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128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汪须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