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任秀平与李志刚、李银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秀平,李志刚,李银霞,朱思贤,毕秀清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任秀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董保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刚,男,汉族。被告李银霞,女,,汉族。被告朱思贤,男,汉族,被告毕秀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秀平诉被告李志刚、李银霞、朱思贤、毕秀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秀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秀平负担。审 判 长 钱 伟人民陪审员 陈 佳人民陪审员 郝艳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袁丽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