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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9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354号原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丁扬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