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9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354号原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丁扬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