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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景与周楠楠、盘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周楠楠,盘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157号原告王景,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周楠楠,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盘荣华,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景与被告周楠楠、盘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4月5日,原告王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景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告王景负担。审判员  刘志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