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2823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彭龙诉被告谭迎东张问俭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谭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23民初52号原告彭某,男,汉族。被告谭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谭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彭某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对于原告的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审判员 南夸尖参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达瓦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