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23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桃云与张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桃云,张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3民初149号原告王桃云,农民。被告张晋国,中国电信和顺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晓英,女,汉族,1972年8月5日生,系被告姐姐。原告王桃云诉被告张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美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桃云、被告张晋国的委托代理人张晓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桃云诉称,2014年1月1日,被告向我借款3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约定利息为每月6000元(有借条佐证),未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至今尚欠利息90000元未付,我一直向被告催要该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90000元。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晓英辩称,借款是事实,并约定了利息一个月6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被告张晋国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王桃云借款300000元,月息6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因被告张晋国未能按期支付利息以及归还借款。原告王桃云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本金300000元以及所欠利息90000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桃云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张晋国向其借款300000元,双方已经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90000元的主张,因双方约定月息6000元,被告方对原告主张欠息90000元未提异议,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9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晋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桃云借款人民币300000元以及利息9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5元,由被告张晋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美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鹏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