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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与宁佐森、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宁佐森,沈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146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王毅,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凯,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佐森,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沈平,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与被告宁佐森、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69元(减半收取13084.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莉娟人民陪审员  何世芳人民陪审员  张晋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黎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