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7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16年700号李燕诉张郧峰、李瑞霞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张郧峰,李瑞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700-1号原告李燕,女,汉族,1978年8月25日生,住襄阳市襄城区陵园路2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06197808252544。被告张郧峰,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生,住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4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05197812131511。被告李瑞霞,女,汉族,1987年8月29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张郧峰之妻。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708291886。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与被告张郧峰、李瑞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郧峰、李瑞霞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李燕自愿以其名下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95-3号1幢1单元6层2室的房产(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1315**号),案外人薛勇以其所有的鄂FHX7**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并同意本院对担保财产进行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李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郧峰、李瑞霞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李燕名下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95-3号1栋1单元6层2室的房产(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1315**号)。三、查封案外人薛勇名下的鄂FHX7**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代理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玮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