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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1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徐州市西城塑料厂与蒋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西城塑料厂,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1执80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西城塑料厂,住所地徐州市。投资人刘忠敏,该厂负责人。被执行人蒋强,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西城塑料厂因与被执行人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泉商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16)苏0311执80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220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皮 晓执行员 李传武执行员 沈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文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