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1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符一军与陈广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一军,陈广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427号原告:符一军,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0419。被告:陈广荣,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号码:×××2414。本院在审理原告符一军诉被告陈广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符一军于2016年4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决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广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一军撤回对被告陈广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984元,减半收取199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全亚辉审 判 员 罗鸿志代理审判员 庞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洪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