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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符一军与陈广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一军,陈广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427号原告:符一军,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0419。被告:陈广荣,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号码:×××2414。本院在审理原告符一军诉被告陈广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符一军于2016年4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决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广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一军撤回对被告陈广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984元,减半收取199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全亚辉审 判 员  罗鸿志代理审判员  庞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洪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