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郑国伟执行行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学贵,长春达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向东,陈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异7号案外人郑国伟,男,汉族,1990年4月14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卢学贵,男,满族,1958年9月6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达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三路206号501室。法定代表人陈玉红,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向东,男,汉族,1968年6月9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街道东荣大路委**组。被执行人陈玉红,女,汉族,1970年1月28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深圳街宏丰村*组。本院在审查案外人郑国伟对申请执行人卢学贵与被执行人长春达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玉红、陈向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长春市高新区磐古路长春澳洲城小区8栋2510房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现案外人以已与开发商协商完毕为由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案外人请求并非违反法律,应予准许。故依据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郑国伟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王国华人民陪审员 孟祥歌人民陪审员 朱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