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丛林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法库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丛林,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法库县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408号原告高丛林,住址法库县。委托代理人吴格,法库县柏家沟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法库县分公司,住所地法库县石桥街。委托代理人王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址法库县。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了原告高丛林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法库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臧大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轩昂(主审)、代理审判员张哲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丛林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丛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0元,减半收取为185.00元,由原告高丛林负担。审 判 长 臧大海审 判 员 杨轩昂代理审判员 张哲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古 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