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任志雄与王凤波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雄,王凤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359号原告任志雄。被告王凤波。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志雄诉被告王凤波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任志雄在规定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任志雄负担。审 判 长 孙红东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刘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