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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任志雄与王凤波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雄,王凤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359号原告任志雄。被告王凤波。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志雄诉被告王凤波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任志雄在规定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任志雄负担。审 判 长  孙红东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刘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