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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2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源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杨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28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源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号XX幢XX楼XX区。法定代表人黄少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乾,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XX街XX路XX号。上诉人上海源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0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4年6月1日,杨乾进入源齐公司从事操作工,双方签订了当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每月现金实发工资5,000元。源齐公司未为杨乾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6月3日,杨乾在钻孔时不慎被铁屑弹入左眼受伤。2015年1月20日,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乾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5年5月25日,杨乾的伤情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七级。杨乾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经调解,源齐公司确认与杨乾自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杨乾再次申请仲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并获支持。源齐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原审中,双方确认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而终止。原审认为,杨乾所受的伤害经鉴定为工伤而应享受工伤待遇。关于经济补偿金,因源齐公司未能举证其已经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与杨乾续订劳动合同及杨乾不同意续订的事实,故源齐公司应支付杨乾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遂判令源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乾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7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432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60,432元及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源齐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坚持认为杨乾所受伤害并非工伤,亦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杨乾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认为,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否构成工伤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另外,原审法院就经济补偿金的处理正确,本院一并予以维持。源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源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庞闻淙审判员  孙 卫审判员  周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