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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132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新山,滨海县正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