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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5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博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白拴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博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白拴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5618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37943-2,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戴连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突尔泰,爱德律师事务所鄂尔多斯分所律师。被告白拴虎。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拴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吉荣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37元减半收取4618.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涛代理审判员 胡 峰人民陪审员 王阿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剑法条链接: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