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嘉羿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吉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嘉羿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吉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67号原告上海嘉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魏巍,经理。被告上海吉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姬晓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嘉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吉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本案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嘉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嘉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刘红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蒋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