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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687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孟维玉,无棣埕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海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无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