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687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孟维玉,无棣埕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海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无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