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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田家贞与王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家贞,王树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858号原告田家贞。被告王树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家贞与被告王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家贞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请法院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家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田家贞负担。审判员  邸水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 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