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田家贞与王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家贞,王树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858号原告田家贞。被告王树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家贞与被告王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家贞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请法院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家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田家贞负担。审判员 邸水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 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