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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刘晓桥与任启明、郑星江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桥,任启明,郑星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财保12号申请人刘晓桥。被申请人任启明。被申请人郑星江。申请人刘晓桥与被申请人任启明、郑星江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刘晓桥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任启明驾驶的郑星江所有的车辆鄂H小型面包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刘晓桥自愿提供2万元存单作为担保。如申请人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刘晓桥自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自愿接受法院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晓桥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诉前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任启明驾驶的郑星江所有的车辆鄂H小型面包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六个月,扣押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移登记等权属变更手续。二、对刘晓桥在的金融机构的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保全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刘晓桥负担。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明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