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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3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汪琼与程学飞、程学龙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琼,程学飞,程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346-9号申请执行人:汪琼,女,汉族,住怀宁县。被执行人:程学飞,男,汉族,住怀宁县。被执行人:程学龙,男,汉族,住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18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程书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书庆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程书庆2016年8月份工资款人民币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朱友云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高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