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执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代礼、林俊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代礼,林俊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171号之一申请人陈代礼,男,195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攀钢炼钢厂退休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林俊宏,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陈代礼与林俊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攀民终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代礼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攀民终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丁一执行员 尹 评执行员 欧阳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雯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