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苏杰诉被告张淑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杰,张淑洲,李丛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322号原告苏杰,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由忠全,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淑洲,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李丛玲,女,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立业,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杰与被告张淑洲、李丛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5元,减半收取106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海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韩雅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