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特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朱某、管某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管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特00205号申请人:朱某。申请人:管某。申请人朱某与管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经武义县桐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何玉霜遗留下的医疗费报销款1500余元(具体金额以卡号为62×××40的社保卡中的余额为准)以及何玉霜的债权债务由朱某继承;二、管某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何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