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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张朝国、沈秀玲与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国,沈秀玲,临清市人民政府,张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5行初13号原告:张朝国,男,汉族,农民。原告:沈秀玲,女,汉族,农民。被告:临清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新阁,市长。第三人:张振峰,男,汉族,农民。原告张朝国、沈秀玲诉被告临清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由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改变了原登记颁证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国、沈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朝国、沈秀玲负担。审 判 长  李 扬审 判 员  李海林人民陪审员  杜秀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路普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