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瀍民初字第7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区乡史家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洛阳华天包装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史家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洛阳华天包装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瀍民初字第700-1号原告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史家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定代表人张云亮,社区主任。委托代理人路利朋,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华天包装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法定代表人刘宪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军,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科飞,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区乡史家湾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洛阳华天包装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区乡史家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区乡史家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原告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区乡史家湾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冀翠红审 判 员 陈寿卫人民 陪 审员 孙爱娣二零一六年月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屈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