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蒋珍秀与唐绪容、周凤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珍秀,唐绪容,周凤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民初1153号原告蒋珍秀,农民。被告唐绪容,成年,农民。被告周凤英,成年,农民。原告蒋珍秀诉被告唐绪容、周凤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珍秀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珍秀撤回对被告唐绪容、周凤英的起诉,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珍秀撤回对被告唐绪容、周凤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珍秀负担。审判员 唐金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