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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蒋珍秀与唐绪容、周凤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珍秀,唐绪容,周凤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民初1153号原告蒋珍秀,农民。被告唐绪容,成年,农民。被告周凤英,成年,农民。原告蒋珍秀诉被告唐绪容、周凤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珍秀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珍秀撤回对被告唐绪容、周凤英的起诉,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珍秀撤回对被告唐绪容、周凤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珍秀负担。审判员  唐金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