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02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毕凤霞与被告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凤霞,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2民初267号原告毕凤霞,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xx乡xx村xx屯**号,身份证号21071919xx********。委托代理人付振义,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建昌县新开岭乡xx村**组**号,身份证号21132519xx********。被告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102号。法定代表人王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李楠,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凤霞与被告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芳代理审判员  刘涛人民陪审员  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