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民终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栗某与被上诉人平顺县北社乡牛家后村村民委员会、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栗东喜,栗学斌,平顺县北社乡牛家后村村民委员会,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栗东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卫红,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顺县北社乡牛家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振宇,系该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军,平顺县北社乡牛家后村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中普,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栗学斌,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住林州市临淇镇临淇村中心街***号,系上诉人栗东喜之子。上诉人栗东喜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栗东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卫红,被上诉人平顺县北社乡牛家后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李振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被上诉人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中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原告栗学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2011年9月5日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顺县北社乡牛家后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街巷(户)道硬化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数量为3489.5平方米,工程总价167496元,折算为每平方米48元,后又约定工程执行单价巷(户)道每公里10万元。合同签订后,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把该工程转包给栗东喜、栗学斌,该二人于2011年10月31日按合同约定开始施工,2011年11月18日工程完工后交付牛家后村委使用。后因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量及结算单价均有异议,栗东喜认为工程量为440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48元结算价款为211200元;牛家后村委称该工程经五部门验收,工程量为3490平方米,价款应以每公里10万元结算,双方争议较大。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栗东喜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本案中的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因此,本案的工程量实际是多少,应按何种标准进行结算有待于进一步查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 瑞审判员 闫明先审判员 张路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左樱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