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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0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杜霖、单军、杜秀莲、宋学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杜霖,单军,宋学军,杜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59-3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法定代表人:武世荣。被执行人杜霖,男,汉族,41岁,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单军,男,汉族,40岁,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宋学军,男,汉族,37岁,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杜秀莲,女,汉族,45岁,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杜霖、单军、杜秀莲、宋学军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恢复办理被执行人杜霖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房产三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