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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6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金洋建材经销部与陕西贵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金洋建材经销部,陕西贵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587号原告:西安市雁塔区金洋建材经销部。经营者:李向民。委托代理人:高军,陕西博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贵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贵山,职务不详。被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洲,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雁塔区金洋建材经销部诉被告陕西贵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雁塔区金洋建材经销部2016年4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雁塔区金洋建材经销部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雁塔区金洋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市雁塔区金洋建材经销部负担1670元。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方 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