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执监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立新、王淑英与许翠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新,王淑英,许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执监4号申请人王立新。申请人王淑英。被执行人许翠莲。姜淑英申请执行许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连执恢第00034-1号),已被我院程序终结。申请人以被执行人许翠莲在海州区人民法院有相关连的执行案件,并有部分财产被海州区人民法院查封等待处理为由,要求将本案制定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妥善执行此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立新、姜淑英申请执行许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连执恢第00034-1号),由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延亮执行员  宋跃成执行员  乔永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津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