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徐协平与上海彤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协平,上海彤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巨尊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文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执异23号案外人杨某某,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案外人朱某某,女,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徐协平,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彤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横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文旭伟,经理。被执行人上海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文旭伟,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巨尊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安亭镇曹安公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文旭伟,经理。被执行人文旭伟,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徐协平与上海彤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巨尊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文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某某、朱某某以其已购买系争位于本市嘉定区安亭镇泽普路XXX号“汇尊国际”楼1406室并全部付清购房款为由,请求本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杨某某、朱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本院认为,案外人杨某某、朱某某撤回执行行为的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杨某某、朱某某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咏审判员 胡晓东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